問:特種設備(電梯)日常保養的分包與轉包是否合法
尊敬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領導您好!
近日關注到2000年10月1日實施的《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已于2018年3月6日由原質檢總局廢止,其中第十一條規定:“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該條款是否也意味就此作廢?目前是否允許保養等業務可以存在分包或轉包的形式?
望貴局領導給予解答回復!謝謝
總局回復: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有關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且實施應急救援等工作。具體責任和義務由電梯使用單位與維保單位簽訂的維保合同約定。如地方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問:改造、改變轎廂自重是否需要加裝轎廂意外移動裝置
咨詢:電梯改造合同-改造清單:改變轎廂自重(更換轎頂、轎廂吊頂、轎廂圍壁、轎廂門板、轎廂石材地板、門機變頻器、曳引鋼絲繩)合同不涉及其它安全部件,是否需要加裝完整的轎廂意外移動安全裝置及層門和轎門旁路裝置,謝謝!
總局回復:
根據您的描述,應根據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改造合同予以明確是否配備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及層門和轎門旁路裝置,并由此決定是否檢驗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及層門和轎門旁路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