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 “我半夜下班回家,卻在電梯里被困了一個多小時才得救,物業該不該賠償我的精神損失?”7月2日上午9點,武昌法院立案庭法官徐齊做客長江日報“周二之約”接聽法律咨詢熱線,市民孫先生打進電話詢問他是否可以維權。
法官正在接聽讀者來電。
孫先生介紹,上周四他下班回家時已是深夜,本想趕緊回家好好休息,結果沒想到電梯竟出了故障,突然從16樓突然下墜到14樓,孫先生被嚇了一大跳不說,按警鈴也沒有任何反應,手機也沒有信號。一個多小時后,巡邏的物業人員發現了孫先生的呼救,才把他從電梯里救出來。
“當時在電梯中怕到懷疑人生,對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創傷?!苯洑v驚魂一刻還遲遲等不到救援,孫先生十分委屈,遂向物業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但物業說電梯是外包給其他公司的,和他們沒有關系,不歸他們賠。孫先生便打來電話咨詢法官,詢問這種情況下他是否可以獲得賠償。
對此,徐齊答道,如果電梯事故對人員造成了人身和財產損害,根據傷情,責任單位需支付醫療費等賠償。而如果沒有造成實質性傷害,目前申請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除非電梯責任單位購買了電梯責任保險,保險中有條款涉及精神賠償一項,例如江蘇省試推行的全國首個電梯困人的“精神撫慰補償”,即被困2小時以上的乘客每人最多能拿到200元賠償。
徐齊表示,由于孫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并沒有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害,孫先生可以要求物業進行賠禮道歉,而無法獲取精神賠償。但如果物業公司拒絕對故障電梯采取維修等措施,業主可向物業管理部門進行投訴。使用者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也可撥打96333或質監部門投訴舉報熱線12365進行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