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設備編碼與設備合格證設備編碼不一致
領導,你好!我在武漢市蔡甸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上的設備編碼是由該局系統自動生成的,和設備本身的設備編碼不一致,這和TSG 08-201《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中規定的填寫方式不一樣,這樣的使用登記證是否是合理有效的。
【回復】您好。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上的設備代碼編碼應當執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以及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中若干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7〕1015號)相關規定。對于未按規定執行的情形,建議您向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行政機關或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
【標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領導,您好!我是一名施工安全管理人員,今天因為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時間和別人產生的分歧,根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法第33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內辦理使用登記。這一法條中的投入使用是指特種設備首次出廠的時間而不是指第一次在某個施工項目上的使用時間是不是?
【回復】您好?!吨腥A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因此,特種設備實際投入使用后30日內應當提交使用登記申請,并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標題】設備代碼不一致問題
總局領導,您好!
關于特種設備代碼,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中若干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7〕1015號)第五條提到:“特種設備(氣瓶和壓力管道除外)代碼的編寫方法見附件2,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編寫方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為準?!辈⑶以诟郊?中規范了代碼編寫方法。然而,目前在檢驗過程中遇到以下兩種情況:
1、部分登記機關在簽發使用登記證時,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上面的設備代碼并未引用設備合格證上制造單位生成的特種設備代碼(18位數),而是由登記機關的內部系統自動生成了一個隨機代碼(20位數),并以此作為“設備代碼”登記在了使用登記證上,導致出現制造單位合格證上的設備代碼與使用登記證上的設備代碼不一致的問題,促使使用單位和使用地監管部門的質疑。
請問:此“設備代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效,新規程TSG 81-2022所規定的定期檢驗報告上的“設備代碼”一欄是以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上的設備代碼為準,還是以制造單位合格證上的設備代碼為準。
2、TSG 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實施前生產的設備,出廠時未生成設備代碼。
請問:檢驗機構生成檢驗報告時,是否可以以注冊登記證上的注冊代碼作為設備代碼來填寫。
【回復】您好。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上的設備代碼編碼應當執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以及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中若干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7〕1015號)相關規定。對于未按規定執行的情形,建議您向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行政機關或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2.《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實施前出廠設備檢驗報告引用設備代碼問題,建議您咨詢屬地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行政機關。